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44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出版物专业市场和平书社,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汇通出版物专业市场**-1门市div>法定代表人:刘树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出版物专业市场和平书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