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田辉明与蕲春县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行初1号
案件名称田辉明与蕲春县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辉明;蕲春县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鄂01知行初1号原告:田辉明,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蕲春县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蕲春县畜牧兽医局旁。

法定代表人:江远明,该局局长。

原告田辉明诉被告蕲春县知识产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田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辉明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