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08号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樟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2094786B。
法定代表人:刘志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凌,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月鑫工艺礼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林榆路)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WD9B7Y。
法定代表人:戴韩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月鑫工艺礼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