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32号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A、C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哲,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方,该公司员工。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