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43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华顺酒行,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
经营者:王传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华顺酒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