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239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朐县渔富水产门市部(店招名:渔富水产调料大全),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临朐龙达商业广场北面沿街商铺(登记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隆达商业广场4号楼103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M。
经营者:张鑫,女,1987年10月13日,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临朐县渔富水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