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70号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炬科路120号、122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68180470M。
法定代表人:刘显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大者仁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宁路214号(一楼后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79321910X。
法定代表人:刘代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大者仁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