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22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乙胜,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泮,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乙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