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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4869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486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F4WF6D。

经营者:刘可,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337。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354114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东莞市天福便利店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月7日起,经续展至2025年1月6日止。

2015年12月1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侵权情况:2019年6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的一间招牌为“天福”的商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商铺内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被告。

被告系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资金数额为200000元,经营百货、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的零售店,其经营范围与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即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类似。

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店内冰箱装饰上使用的标识(见附图),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组成元素、使用文字相同,图形部分均为类似房屋的屋顶加上F,文字部分均为“天福”两字,差别仅在于被告使用的标识右上角有一个“®”标识,二者整体构图相似,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三、责任承担: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2.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被告的经营时间、规模及所处地域位置;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1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经营者:刘可)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经营者:刘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9元,由被告东莞市大朗星芸百货店(经营者:刘可)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韵菲人民陪审员  文桂好人民陪审员  郑凤珍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凤怡王嘉怡附图:原告的注册商标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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