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54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华征加油站。
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相家楼村潍临路55公里950米右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547934X8。
投资人:相义科,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华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