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373号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长春市四十五中学分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四十五中学分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第五中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475.00元,其中包括执行标的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