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6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皇宫歌城俱乐部,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啤酒大楼二楼。
经营者:马瑞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赟子,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素华侵害实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