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280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俊,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