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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770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宁泰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4770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宁泰综合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黄积宝。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宁泰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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