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46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洁华,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洁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李娜(代) 附:(2020)皖01民初74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