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04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栋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胡步兰,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的(2019)苏04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胡步兰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胡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胡步兰名下有少许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1年6月10日)并划拨19551.49元交付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胡步兰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上述冻结、查封申请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胡步兰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步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步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