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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90号
案件名称张雷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90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

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前岗西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平。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

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685号-335。

法定代表人:凌新成。

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经济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张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雷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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