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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红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15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红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罗红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15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红红,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红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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