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80号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东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26492737A。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承孝,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承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其已与许承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