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9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环翠路西段南侧金兰湾。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审理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