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靖,男,50岁(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星明商贸中心第一商店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靖先后从孙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北化”注册商标的无水乙醇、二甲苯等化学品,销售给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及其他客户,其中向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销售2500毫升规格的无水乙醇、二甲苯的价格共计人民币60184元;
另查明,孙某销售的印有“北化”注册商标的化学品系从徐某处购买,徐某存放化学品的库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北京市平谷区北京金星明商贸中心第一商店内将被告人张靖抓获,后在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库房内扣押被告人张靖从徐某处购买、尚未销售的印有“北化”注册商标的无水乙醇、二甲苯(均已被无害化处置);
经北京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化开元化学品有限公司认定,扣押的无水乙醇、二甲苯均系假冒“北化”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计算,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化学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3960元。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张靖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范某、刘某1、赵某、刘某2、徐某、孙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靖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书证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发票、北京北化开元化学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盐山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表、发票开票信息、涉案化学品接收处置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靖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华为honor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笔记本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