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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谷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378号
案件名称周谷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谷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谷棋,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熙色(上海)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人周谷棋曾因商标侵权行为,于2018年11月5日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周谷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实际羁押),2020年1月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谷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敏莺、代理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谷棋及辩护人高新华、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谷棋于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月期间,先从他人处购得带有“COCOON”字样的羽绒服、吊牌、包装袋,后通过其开的“Mfiness”淘宝店将上述羽绒服用带有“COCOON”字样的包装袋包装,采用邮寄方式,以每件至少人民币489元的价格销售上述羽绒服共计592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确认,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周谷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谷棋于2019年12月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谷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谷棋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补充指控,被告人周谷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谷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被告人周谷棋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并且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周谷棋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谷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谷棋从他人处购买假冒“COCOON”品牌的羽绒服、吊牌后,利用其开设的、名称为“Mfiness”的淘宝店铺,以每件最低48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量共计592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1月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周谷棋处,现场查获标有“COCOON”注册商标标识的吊牌150套。

经鉴定,被告人周谷棋销售的上述羽绒服以及上述现场查获的吊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电话通知,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周谷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5日,被告周谷棋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法律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告人周谷棋因销售假冒“TOMMYHILFIGER”品牌的服装侵犯知识产权,于2018年11月5日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9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谷棋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陈某、刘某、顾某1、张某、顾某2、白某、周某等证人的证言笔录、聊天记录与支付信息、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与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支付宝交易记录流水、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与情况说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谷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谷棋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谷棋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谷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谷棋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周谷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谷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COCOON”品牌的吊牌一百五十套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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