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62号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何雪强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8592。
经营者:何雪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3************3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何雪强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东莞市虎门何雪强百货商店赔偿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何雪强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