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645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创鹤手机维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远望数码商城A013号。
经营者:王奕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创鹤手机维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