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9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梦婷,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诉被告王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