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8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
经。
经营地:郑州市惠济区彩虹农贸综合市场****/div>经营者唐义和,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以下简称义和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田,被告义和卫浴商行的经营者唐义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投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之后该品牌也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中国厨卫百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集团公司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833,奠定了欧派集团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
专用权期限200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经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门店外招牌、销售商品、收款二维码上标注使用“欧派”字样的注册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义和卫浴商行辩称,就算是侵权也有一个程度问题,其同意赔偿原告6000元,称赔偿数额是根据其经济能力来说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3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378572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家居公司,后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顶灯、烹调器具、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浴室装置等,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4年3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731876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家居公司。
2019年9月23日,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称欧派家居公司为“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欧派家居公司经调查发现河南内某些店铺的门店招牌、店内装修装潢或者销售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商标,现其受上述权利人委托,申请对其去某店铺进行取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24日,该处公证员刘某其公证人员姚某同申请人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来到位于郑州市北环路与电厂路交叉口西南角彩虹农贸综合市场内门头显示“欧派卫浴”的店铺附近,公证人员用随身携带的拍照设备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
三人于2019年9月24日11时48分左右进入该店铺,李涛在该店铺内购买了面盆水龙头一个,微信支付壹佰伍拾元整(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见附件),李涛现场取得销货清单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的装修装潢进行了拍照。
店内悬挂证照显示“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
上述一行人于11时57分左右离开该店铺,随后李涛将购买所得物品及现场取得的销货清单交由本公证处人员保管。
公证处人员对上述所得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本公证处人员对封存后物品再次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本公证处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连同取得的票据交由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妥善保管。
以上事实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56323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经比对本案被告的商铺门头显示的“OUPALI欧派”的标识与欧派家居公司注册的第7731876号“OPPEIN”、第4378572号“欧派”的标识在字母组合、字体样式等方面相似。
另查明:被告义和卫浴商行是在201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彩虹农贸综合市场****,经营范围为洁具、卫浴。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店铺外门头装潢带有的“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
由于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或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故其以盈利为目的,在其店铺门头装潢有“OUPALI欧派”字样的标识销售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首先,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其次被告店铺门头虽标有“欧派”字样的标识但其店铺内未发现标有“欧派”字样的商品。
结合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时间及维权合理支出,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义和卫浴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