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6812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宏时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石洲营村村委会北100米v>法定代表人:刁黎明,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业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宏时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宏时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小罐茶业公司诉称,原告是专注于中国高端茶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首创了“小罐茶”系列产品,拥有第16791551号、第20426843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在市场获得了较高商誉。
“小罐茶”品牌获得中国设计红星奖等荣誉,受到消费者认可,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还斥巨资在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宣传“小罐茶”系列产品的广告,并在官方网站、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线上销售相关产品,同时发展线下经销商。
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茶叶盒产品包装上及产品介绍中突出使用了“小罐茶”字样,分别与涉案第20426843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791551号、第20426843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久宏时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久宏时代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石洲营村村委会北100米。
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管辖大兴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