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9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奇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蔡敬祥,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奇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奇奇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