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3500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新艺不锈钢厨具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
经营者:温伟雄。
原告:温伟雄,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系原告鹤山市沙坪新艺不锈钢厨具厂经营者。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恒,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西岭路。
法定代表人:周爱国。
原告鹤山市沙坪新艺不锈钢厨具厂、温伟雄与被告广州市新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鹤山市沙坪新艺不锈钢厨具厂、温伟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沙坪新艺不锈钢厨具厂、温伟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