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3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石化大道圣果名苑香梨股份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北京时代文具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兆军,经理。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苓,女,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婷,女,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店、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店、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