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6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附**代码91500227320359020B。
法定代表人:舒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