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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双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双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双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7号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郭新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双华,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泓公司)诉被告朱双华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泓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双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泓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双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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