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18号原告:郭凤杭,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兴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富康商业广场****、4栋2栋5层517/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司员工。
原告郭凤杭与被告深圳市蓝兴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10××××.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郭凤杭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凤杭负担。
原告郭凤杭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