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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37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通唐公路北侧、天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郝成。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红岩路****。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马慧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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