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5号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东2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L。
法定代表人:张瑞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斌,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海,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民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A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
法定代表人:张先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胜彬,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2108××××.9)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冯 铭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