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68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F6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7。
法定代表人:赵桂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