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3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茂,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已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