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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刚与深圳市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深圳市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深圳市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0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塘村**金山龙****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W。

法定代表人:郑登。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市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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