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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龙发、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128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龙发、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2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布尾村**B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L。

经营者:刘俊宁,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4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于2020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龙发电话卡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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