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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阳某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4690号
案件名称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阳某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济阳某店;高唐县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690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某,董事长。

被告:济阳某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回河镇北张商业街北(回河派出所东50米处多利多购物广场北张店)。

经营者:郭某。

被告:高唐县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大,董事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某店、高唐县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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