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37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星世纪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龙胜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Y。
法定代表人:吴朝洪。
被告:吴朝洪,男,汉族,199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朗银诉被告深圳市鸿星世纪数码有限公司、吴朝洪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