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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龙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龙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龙泉;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蒋兴国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吴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龙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石桥铺标准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潘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蒋兴国。

上诉人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公司)、吴龙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登公司)、原审被告蒋兴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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