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87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腾晖,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春与被告张腾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权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0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