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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亮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4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亮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赤峰市亮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亮美眼镜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益华楼1-5-01015。

经营者: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亮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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