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5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9111011500444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升德建材经销部,经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RT1357。
经营者:王升德。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升德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0202审理期间,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