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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王莹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1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莹莹,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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