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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昌江区磊颜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昌江区磊颜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昌江区磊颜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区磊颜商行,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明路顺吉物流园内电商创业服务平台201C**/div>法定代表人:蒲龙琪。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昌江区磊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安格洛联营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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