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43号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薪竹,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陶薪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炳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28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