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乔建军,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南阳市卧龙区福满德黑鸭车站南路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乔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