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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3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1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住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罗马太阳城**楼div>经营者:白某,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

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李凤霞审判员 洪 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都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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