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1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住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罗马太阳城**楼div>经营者:白某,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大润发蔬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
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李凤霞审判员 洪 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都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